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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查取证:电话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
一、电话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通话录音可作为一种法定证据,然而其有效性受到具体情形所制约。
若该份录音以任何方式伤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它便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性依据。
反之,如若录音并非以这种方式获取,那么其法律效力则得以确认。
关于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首先,录制的音频资料必须真实存在,当事人须切实利用可靠设备进行了录音;
其次,相当重要的一点是,录音素材的原始来源需要合法,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绑架、威胁等手段强迫对方作出陈述。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秘密获取的录音即所谓的“偷录音”并不必然失去法律效力,只要该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录音内容必须与当前案件存在关联性,能够准确反映出案件的相关事实,而非与案件毫无关系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电话录音能够确认劳动关系么
手机录音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电话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