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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婚姻调查: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比例的

深圳市婚姻调查: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比例的

一、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比例的

在法定继承领域,首要且合法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法律认可的配偶、直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父母;而后备的、无法进行直接继承的候选人则是包括堂表兄妹在内的旁系亲属,以及祖(外)父母。自继承程序启动之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排在其后的第二线继承人将无权参与继承;如果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缺席或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关于每一个继承人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通常情况下,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其所占有的份额应保持平等。


然而,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应该得到适当的照顾。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承担了主要抚养责任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他们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

最后,对于那些具备抚养能力并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他们未能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能面临不分或少分的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法定继承中,首选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次选为旁系亲属及祖父母。继承权先由首选继承人行使,次选继承人无权参与。若首选继承人缺位或放弃,次选继承人才能继承。通常,同顺位继承人遗产份额相等,但特殊困难者应得适当照顾,抚养责任大者可多得份额,未尽抚养义务者可能少分或不分遗产。

二、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

自被继承人离世的那刻起,法定继承程序即已启动。

若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将依照其遗嘱进行财产分割。

如若不幸未留下遗嘱,财产便需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给相关继承人。

总的来说,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且健在的情况下,通常会是由他们来继承遗产,在此种情境中,第二顺位继承人几乎是无法获得任何遗产分配权利的。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但不仅限于配偶、婚生及非婚生子女以及父母等亲属关系人群,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涵盖了从兄弟姐妹到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人。

在法律程序正式启动后,遗产都将从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此阶段并无任何继承权利。

若无任何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世,那么遗产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全权接手。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分割,通常情况下,它们的份额应大致相同。

然而,如果其中某位继承人因家庭困境或身体残疾导致生活困苦或丧失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额外加以考虑并给予适当的照顾;

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生命期间尽心尽力履行抚养义务或者长期与其共同居住者,在分配遗产时,其权利甚至可适当放大;

至于那些具备抚养和照顾能力的继承人,若是他们未能尽自己应有的义务,在遗产分配过程中,他们可能面临不分或少量分配的状况。

如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也可以实行份额不同的遗产分配方案。

此外,所有的继承人也都有权选择是否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再次强调,在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之前,应首先确定各继承人的排序,然后再根据继承顺序依次分配。

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必须考虑到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尤其是那些生活状况较为特殊或者身体健康上还有问题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更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照顾及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第一二三继承人顺序怎么分配老版和新版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法定继承人的排序事宜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更。根据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依次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其中,子女涵盖了婚姻所生的子女、非婚姻所生的子女、养育之恩的子女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则包罗生育之恩的亲生父亲母亲、养育之恩的养父母和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法定继承人的第二顺位则包含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当继承权启动之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若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无人可继承遗产,那么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承接。然而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们在继承遗产时应平均享有权益,除非针对那些在日常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者所传承的财产时,应对其加以照顾性分配。同时,对于那些有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若未能履行抚养责任,那么在分配遗产时,理应予以不分或少分之处。

在法定继承中,首选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次选为旁系亲属及祖父母。继承权先由首选继承人行使,次选继承人无权参与。若首选继承人缺位或放弃,次选继承人才能继承。通常,同顺位继承人遗产份额相等,但特殊困难者应得适当照顾,抚养责任大者可多得份额,未尽抚养义务者可能少分或不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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